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五)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发生上述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六、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金融商品转让。
(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十三、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可就相关应税行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因试点纳税人可能发生多个应税行为,所以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可就不同应税行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就会出现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的情况,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六条规定:“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试点期间包括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一、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
例如:2016年5月,某房地产企业开具一张价税合计为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笔房款已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 “开具其他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 “未开具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填报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
二、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可见,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现行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0万元。首先,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于1000÷(1+11%)×11%=99.1万元;第二步,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等于1000-99.1=900.9万元;第三步,按照上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第四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000-300)÷(1+11%)×11%=69.37万元;第五步,A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900.9万元,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69.37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次中。
三、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建筑企业和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此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可见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制度,在收到预收款时,大部分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如果规定收到预收款就要全额按照11%计提销项税,可能会发生进项和销项不匹配的“错配”问题,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面缴纳了大量税款,另一方面大量的留抵税额得不到抵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又规定了对预收款按照3%预征税款的配套政策。
例如:房地产公司2016年8月收到1000万元预收款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五、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例如:2016年8月,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应当预缴增值税30万元,当月该公司留抵税额50万元。此时,该公司应当缴纳预缴增值税30万元,50万元留抵税额继续留抵,而不允许以留抵税额抵减预缴税额。
在纳税申报上,当月有留抵税额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0,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也为0,可见不能相互抵减。
在会计处理上,预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记载,而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能相互抵减。
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17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可见,对于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问题,政策是明确的。但是目前总局文件未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作出规定,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也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十三、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十四、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十五、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十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不允许扣除土地成本。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批商铺,销售出90%,剩余有10套商铺尚未售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权属登记时,将该10套商铺登记在自己名下。3年后,该商区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将该10套商铺再出售,此时,该10套商铺已经登记在房地产企业名下,再次销售时,属于“二手”,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因此应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
十七、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问题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十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用于已申报营业税的部分,其对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服务、设计服务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二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用于出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二十一、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16号公告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十二、关于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转租人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应区分情况确定。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例如:M公司2015年1月1日从A公司租入不动产,同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转租给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在该老租赁合同到期前,M公司转租该不动产收取的租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十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备案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划分增值税项目,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在营改增后的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四、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十五、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十六、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如果合同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十七、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二十九、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凭证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如果在营改增前未作为营业税扣税凭证扣除总包缴纳的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以作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扣除凭证。
三十、关于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一、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问题三中关于"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已经办理正式税务登记,进行单独核算,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三、关于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或其他具有预存功能的卡、折等)方式销售服务,应在发生应税服务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售卡时即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上述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关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出租车公司无论是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还是向挂靠在本公司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出租车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照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六、关于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景区经营单位向景区车辆通行线路承包单位收取的线路管理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经营权"征收增值税。
七、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其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社会举办的英语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教育培训学校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按照试点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包括国家不承认学历的职业教育等机构。
九、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问题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有所属停车场,不具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条件的,可以向国税机关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用于收取停车费。
十、关于宾馆(酒店)提供洗涤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宾馆(酒店)为一般纳税人提供洗涤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为其他个人提供的洗涤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的通知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针对新增的差额征税税收政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了差额开票功能。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理解与掌握,我们对部分行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及差额征税开票方式应用范围等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详见附件1和附件2),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营改增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
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
||||||||||
类型 |
计税方式 |
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预征率 |
跨县(市、区)预缴税款计算 |
销售额 |
税率(征收率) |
发票开具 |
||||
一般 纳税人 |
一般计税 |
2%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11%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时全额纳税。(见例1) |
||||
简易计税 |
甲供材 |
3%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3%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的税款按差额计算。(见例2) |
||||
清包工 |
||||||||||
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 |
3%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3% |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开具发票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的税款按差额计算。(同例2) |
备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和预缴税款。
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类型 |
计税方式 |
取得方式 |
预缴税款 预征率 |
预缴税款计算 |
销售额 |
税率(征收率) |
发票开具 |
一般 纳税人 |
一般计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之前取得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 |
非自建 |
5%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11%)×5%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11%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见例3) |
自建 |
5%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5% |
|||||
简易计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
非自建 |
5%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5% |
纳税人自行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产权证书号(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系统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见例4) |
|
自建 |
5%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
|||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
简易计税 |
非自建 |
5%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时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5% |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开具发票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同例4) |
自建 |
5%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开具发票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同例3) |
|||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非自建住房 |
购买2年以内 |
无 |
无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5%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
购买2年以上 |
无 |
无 |
免税 |
——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
自建自用住房 |
无 |
无 |
免税 |
——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
其他个人 |
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
无 |
无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时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5% |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见例5) |
备注: 1.除其他个人之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类型 |
计税方式 |
预缴税款预征率 |
预缴税款计算 |
销售额 |
税率(征收率) |
发票开具 |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 |
3%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11%)×3%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11%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
||
简易计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
5%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5%)×5% |
5%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 |
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
5%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5%)×5%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5% |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开具发票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
|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
5%减按1.5%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5%)×1.5% |
5%减按1.5% |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见例6)或申请代开(见例7)(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开具发票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时税率栏选择1.5%,票面打印显示“***”。 |
||||
其他 个人 |
—— |
出租非住房 |
|
——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5%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
|
出租住房 |
|
—— |
5%减按1.5% |
备注:1.除其他个人之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4.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表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类型 |
计税方式 |
预缴税款预征率 |
预缴税款计算 |
销售额 |
税率(征收率) |
发票开具 |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2016年5月1日后开工或4月30日前开工自愿选择使用一般计税方式的) |
3% |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
11%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见例8) |
|
简易计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项目) |
3%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5%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同例8)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 |
3% |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5% |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开具发票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
|
备注: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
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服务 类型 |
纳税人类型 |
计税方式 |
销售额 |
税率(征收率) |
发票开具 |
|
劳务派遣服务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 |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6%) |
6%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
|
简易计税 |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 |
5% |
纳税人自行开具。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全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3% |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开具发票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
||
简易计税(差额) |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 |
5% |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
旅游服务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全额) |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6%) |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
|
一般计税(差额) |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6%) |
6% |
纳税人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全额) |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 |
|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
||
简易计税(差额) |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3%) |
3% |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例1: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核算。收取B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金额(不含税)、税额方法如下:税额=1000000÷(1+11%)×11%=99099.10元;金额=1000000-99099.10=900900.90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099.10元。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例2: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B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支付C公司分包款8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金额(不含税)、税额方法如下: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金额=1000000-29126.21=970873.79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9126.21元。A建筑公司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000-800000)÷(1+3%)×3%=5825.24元。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例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出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购入(自建)房产1套,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金额(不含税)、税额方法如下:税额=2000000÷(1+11%)×11%=198198.20元;金额=2000000-198198.20=1801801.80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例4: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房产1套给B公司,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房产购入原价12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法如下:首先,进入开票页面,点击页面上方“差额”按钮;第二步,录入扣除额120万元;第三步,发票金额栏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金额(不含税)和税额,填写在相应栏次(计算过程:税额=(2000000-1200000)÷(1+5%)×5%=38095.24元;金额(不含税)=2000000-38095.24=1961904.76元)。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产权证书号(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系统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例5:赵六,出售其购入写字楼一套给B公司,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收入100万元,房产购入原价70万元,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法如下:首先,进入开票页面,点击页面上方“差额”按钮;第二步,录入扣除额70万元;第三步,发票金额栏录入含税销售额1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金额(不含税)和税额,填写在相应栏次(计算过程:税额=(10,0000-700000)÷(1+5%)×5%=14285.71元;金额(不含税)=1000000-14285.71=985714.29元)。
1、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2、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3、备注栏:填写销售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系统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4、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可不填写)。
例6: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一套自有住房给B公司,收取5月份租金60000元。自行开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方法如下:首先,选择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第二步,金额录入含税销售额。第三步,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不含税)(计算过程:税额=60000÷(1+5%)×1.5%=857.14元;金额(不含税)=60000-857.14=59142.86元)。
备注栏:注明出租不动产详细地址。
例7:远方商贸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一套自有住房给B公司,收取5月份租金60000元。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法如下:首先,选择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第二步,金额录入含税销售额。第三步,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不含税)(计算过程:税额=60000÷(1+5%)×1.5%=857.14元;金额(不含税)=60000-857.14=59142.86元)。
备注栏:填写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可不填写)。
例8: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0万元。计算金额(不含税)、税额方法如下:税额=10000000÷(1+11%)×11%=990990.99元;金额=10000000-990990.99=9009009.01元;按照上述金额(不含税)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0990.99元。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利息收入属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应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收入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因金三系统无法实现所属期5-6月份税款按季申报,2016年6月30日前,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仍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16年7月1日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适用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八、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九、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河北省助学贷款属于国家助学贷款,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
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保险公司可受托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对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可申请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为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分类申请汇总代开上述发票。
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十四、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
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六、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被保险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十七、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十八、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要求,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产保险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购入的货物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领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领用货物对应的已抵扣进项税额40%的部分,在货物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四、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提供的电梯保养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七、物业公司代水电部门代收的水电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水电部门对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公司将水电销售给用户(业主)的,实质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租征收增值税问题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11%.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九、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面营改增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旅店业和饮食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
十、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营改增后,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暂按生活服务业中的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一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此项政策是“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政策的延续。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已经全部改征增值税,因此对于2013年8月1日前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给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过渡政策。
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所以,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二、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十三、营改增后娱乐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
十四、保险企业销售给本单位的保险产品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保险企业销售保险产品给本单位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填写本单位名称,本单位可以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