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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

2016-05-03 11:53 来源:云南国税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一)

  一、根据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我省现有保险营销员13万余人。若均采取至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自行领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将会大幅增加基层的工作量,请给予相应的指导意见。

  答:结合保险行业特点,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税制转换平稳、征管衔接平稳、行业运行平稳"的总体要求,决定暂延用原地税机关的管理方式,国税机关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保险公司于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时,代扣增值税税款。保险公司将所支付的佣金汇总后,至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办税大厅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款。

  二、由于此次营改增政策出台时间较短,部分金融行业纳税人存在系统改造工作量大、收入清分工作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情况,存在延期申报诉求。有纳税人提出,建议主管国税机关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同意系统改造未完成的纳税人延期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使用服务器版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由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发票专用章能否增加2-3位的编号,用于区分具体开票单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四、部分金融单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具有实物金银产品销售业务,使用航天信息单机版开票软件的金税盘开具增值税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改用百旺金赋的服务器版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发票,原航天信息单机版开票软件的金税盘应如何处理?

  答:改用百旺金赋的服务器版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发票,原航天信息单机版的金税盘应作注销发行,但应先将已经发售到航天信息单机版的金税盘的增值税发票作退票处理。

  五、医院和学校是否需要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一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六、关于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的规定的更正说明:省局4月11日下发《急!急!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业务办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与4月13日下发的《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温馨提示》中,对于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规定出现互相冲突的情况。

  现将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规定明确如下: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应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提交核准材料,履行税务机关核准确认或者备案手续。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提出要继续享受有关优惠但未在此次营改增政策文件中列明的,应提交营业税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明确。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二)

  一、我局部分幼儿园、学校医院原来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现在是继续使用,还是改用增值税发票?

  答:应区分收入类别来开具发票。属于增值税应税或免税项目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沿用财政票据。

  二、分支机构已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但总机构尚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能否认定?

  答:分支机构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与总分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没有必然联系。分支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以其年应税销售额按照2015年度的营业额是否达到515万来判断。

  三、一般纳税人在省局下发的预测名单中,但实际没有达到500万,这次可以暂不登记吗?

  答:请按照省局下发的一般纳税人业务办理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即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按照2015年度的营业额是否达到515万来判断。

  四、月收入3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在4月28日前推行税控系统,而企业还有地税机开票,是不是必须按时发行税控?还是企业5.1后必须缴销地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还是先发行设备,然后在过渡期内等企业用完地税发票,再使用增值税发票?

  答:先发行设备,普通发票的领用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6〕85号)办理。

  另外,试点一般纳税人头三个月取消认证,没有税控设备不能登录电子底帐,无法勾选确认可抵扣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抵扣进项税的,也需要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如纳税人不愿意发行税控设备的,只能到大厅进行扫描认证。

  五、省局下发的建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单中 有一户是临时纳税人,无本地工商营业执照,原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时使用的是总机构营业执照,一直在经营。请问现在我局是否需要登记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还有提供建筑服务的临时纳税人该如何处理?

  答:1.临时纳税人一直在经营,且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建议敦促其在当地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纳入规范管理。

  2.建筑业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对本次纳入试点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这句话怎么理解?

  答:即在划转的头三个月(5月1日至7月31日)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月后按纳税人信用等级分别对应处理办法。如纳税人不愿意发行税控设备的,8月1日起只能到大厅进行扫描认证。

  七、关于委托代开发票的问题目前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使用的是通用机打发票。按照总局要求,下一步将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来代开发票。一些地方提出,此项工作与营改增工作相叠加,基层压力非常大,建议省局尽快明确营改增后委托代开点代开发票业务的各项工作要求,以便委托代开点及早做好网络、硬件、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避免5月份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压力的激增。

  答:这个问题,请各地按"两手准备、分步实施"的总原则来把握。

  "两手准备"的一手,是指若总局5月1日前未下发文件,或者下发的文件中未对代开发票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作出统一要求,则各地按现行模式继续开展委托代开发票工作。第二手,是指若总局下发的文件明确要求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来代开发票,则以工作量少、对纳税人影响小为指导思想,分步实施。

  "分步实施"的一步,是将一项业务的两个环节分离,代开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代征税款暂延用现行方式。以昆明市的螺蛳湾批发市场为例,在发行受托代开发票企业的金税盘时,提高离线开具发票的金额限制,增加离线开票时间,支持受托方连接互联网在线开具、或者在离线金额和时间范围内离线开具,同步或异步将开票信息上传到电子底账系统。代征税款延用原昆明市开发的系统,无需改造即可实现税票打印,按原有模式进行票款结报和计提手续费。其他地方的代开发票方式与昆明相同,有差别的是没使用昆明的系统,所以,各地原来是怎么做票款结报和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就还是那样做。第二步,是在下半年或者更长时间,经过充分的论证和业务技术准备,条件成熟时,代开点使用专线连接金三系统代征税款,并将信息同步到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关于"三证合一"的问题按省局要求,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先进行"三证合一"变更,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可避免纳税人二次发行和申报时"一窗式"比对不符。但目前工商机关换证进度无法满足国税机关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要求,该怎么办?

  答:请各地根据本地工商机关换证进度进行预研预判。对于经预判4月24日前仍无法换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按现纳税人识别号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三证合一"变更之后,比照现行存量户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的流程为纳税人进行变更发行。同时明确告知纳税人,在工商机关换证之后存在再次变更发行的事宜。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三)

  一、代开发票问题办税厅代开和委托代开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要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全省办税厅自2016年5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的,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按现行模式继续开展委托代开发票工作。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问题有纳税人反映,按2015年计算应税销售收入达不到515万元(不含税收入500万元),且2016年预计无经营项目,不愿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纳税人提出异议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以试点实施前的12个月计算销售额。销售额达到标准仍不愿意登记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期限届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适用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建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对于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些地方反映,与原地税征管时的政策差异较大,涉及同一项目在不同行政区域税收利益的分配,受地方政府预算进度的压力,建议尽快明晰有关政策口径和配套的征管措施。

  答: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征收管理,要按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结合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可实现程度来执行。从目前系统补丁升级的情况看,建筑服务发生地未单独设立机构的,不再办理税务登记,而是以机构所在地的名义作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并填写预缴申报表缴纳税款。同一项目在不同行政区域税收利益的分配,应要求纳税人按17号公告第十条的要求,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分别向不同行政区域预缴税款。

  四、房地产企业未异地经营的预缴税款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县市的,是否还是先到地税预缴税款,然后再到国税申报缴纳?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县市的,不需要先到地税预缴税款,而是按纳税期限统一核算后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五、金融业预征-结算问题银行、证券、保险公司采取何种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答:由于金融业纳税人省级集中核算的情况较普遍,且申请同意汇总申报的时间性诉求较为强烈,基本要在5月1日前确定预征层级、预征率,以便全国性业务系统的统一。基于此诉求,对4月18日前正式向省局提出申请的49户金融企业,省局与省财政厅将以公告方式同意这些纳税人采用"预征-结算"方式申报缴纳税款。4月18日以后提出申请的,按原方式办理,即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逐级报省局,经核准同意的,与省财政厅联合公告。

  六、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服务的问题对于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服务,赠送的服务是否需要单独核定服务收入并征收增值税。

  答:举个简单例子,卖空调同时免费安装的,交营业税时,没有单独核定安装费让企业交税。改交增值税了,同样不需要单独核定安装费的收入让企业交税。

  七、车辆停放服务营改增后税负可能增加的问题答: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交税,这与原来营业税对停车费按5%征税相比,税负还会有略微下降。税务机关要做好政策宣讲,明确告知企业已经安排了过渡政策,他们的税负不会因为营改增而增加。

  八、部分地区反映兼营和混合销售难以区分的问题答:兼营是同时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各地要在总局、省局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基层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和辅导,对纳税人正确解释和宣传政策。

  九、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答:餐饮企业交营业税时,外卖的和堂食分别按货物和服务交税。营改增后,还是按照这个原则来掌握,各自适用不同税率。

  十、总局和财政部正研究的一些问题对于一些行业的税负可能增加的问题,总局正在积极研究,并与财政部抓紧沟通,有成熟解决方案的,将随时发文明确。比如劳务派遣差额征税问题、同业拆借口径变小问题、跨境港口码头服务免税问题、原农村金融机构低税率政策延续问题、过路过桥费发票抵扣问题等等。其中,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工资扣除问题、交通运输企业过路过桥费抵扣问题,目前已有了政策预案,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将尽快明确。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四)

  一、 户籍核实(一)户籍核实进度整体较慢解决措施:主动联系纳税人,加快户籍核实的进度,尤其是迁移后存在重复信息的,根据4月13日省局下发的《关于进行营改增迁移户信息核实的通知》要求,认真进行重复户籍的清理,对于有税、有票户因基础信息不准确无法联系纳税人的,请协商地税机关配合查找。

  (二)共管户总分机构信息不全解决措施:因总分机构信息未迁移,请各地在4月28日前完成总分机构信息的补录,确保后续业务正常开展。

  (三)迁移数据中,在国税系统为开业,但纳税人反映已到地税办理注销,如何处理?

  解决措施:在国税系统按正常流程办理注销,禁止删除数据。

  (四)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变更身份证号码,系统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号码﹢01,再来国税办变更时,国税的识别号自动变为身份证号码﹢02,本来在国地税都为共管户,但纳税人识别号变成两个,该如何操作?

  解决措施:通过金三「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模块进行变更,保持与地税局的一致。

  (五)漏迁的税务登记信息在金三按新办户登记后,因国地税信息共享,通道开放,如果国税办完税务登记,信息就会推送到地税局,此时地税局的税务登记信息就会多出一条,无法处理,国税局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操作?

  解决措施:1. 国税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在金三系统「设立税务登记」单位基础信息表五、个体基础信息表三中,国地管户类型先选为"国税管理",所有信息补录完成,此时该条信息不会推送到地税。

  2. 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将变更项目选为"国地管户类型代码",变更前内容是"国税管理",变更后为"国地共管".如此处理地税便不会有重复信息。

  二、 税种登记(一)因金三系统117号补丁尚未升级,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税种登记时无法修改为按"季".解决措施:省局在4月30日前在后台统一替换,各地不需再录入。

  (二)共管户因未迁移,无营改增税种信息。

  解决措施:4月25日前完成补录。

  三、 票种核定(一)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发票种类及数量难以准确确认,且难以在5月1日前完成所有不达起征点用票户的票种核定。

  解决措施:对于已迁移进系统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发票票种信息,不需要纳入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确认税务登记时再修改、录入票种信息。

  (二)共管户票种共管户未迁移票种,请于4月28日前自行补录。

  (三)定额发票的数量确定票种核定中定额发票数量确定与通用机打发票不同,是通过票种核定模块中"定额发票月累计购票金额"来控制。

  (四)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同时使用定额发票?

  如纳税人确因实际业务需要申请领用定额发票,可同时使用。

  四、 定额核定(一)定税清册中定额项目为空,税率错误,应纳税额错误。

  解决措施:已解决。

  (二)新核定的,无法选择"经营项目",下拉菜单为空。

  解决措施:已解决。

  (三)对于共管户中混营纳税人的定额确定。

  解决措施:对于混营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的,因属共管户未迁移定额,请基层核实后自行补录定额信息。对于两条定额是否会累加问题,请关注后续金三补丁。

  (四)迁移后在系统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根据核定定额换算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如何处理?

  解决措施:请各地自行核实,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应及时登记。省局将在各地一般纳税人登记工作完成后在后台统一删除原定税清册。

  五、 三方协议(一)5月1日起,待各地对三方协议信息核实修改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存量迁移户的三方协议发起批量验证,在省局相关操作结束后,将下发相关清册,交由各基层局联系纳税人进行纸质三方协议签订。

  (二)各地要全面核实营改增迁移户的三方协议信息,对存在两条以上待验证三方协议信息情况,保留其中一条正确的三方协议信息,其他做作废信息处理。

  (三)对于应签订三方协议而核心征管系统中没有的三方协议,各地自行补录签订、并发起验证。

  六、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存量营改增户籍已批量迁移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对于报告日期,目前省局统一替换为"2016年5月1日"起,因为报告日期超过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金三系统会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各地不需做修改。

  未迁移的,在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报告日期超过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金三系统会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 .处理方法:修改报告日期,选为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内。

  七、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开户日期(新增)或变更日期(修改)和报告日期相差超过15天的,系统自动触发逾期"税收违法行为登记"流程到具有"违法违章处理岗"人员的岗位待办下。针对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未导入的,在做信息录入时发证日期、开户日期只能选为"报告日期",否则会触发违法违章流程。

  八、 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信息税种信息均未迁移,请各地自行核实,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娱乐业和广告业营改增纳税人,需在做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登记程序:首先进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模块进行登记,登记完后进入税(费)种认定模块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认定。

  九、 委托代征(一)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目前暂按现行模式进行代开。

  (二)关于委托地税局代征营改增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省局已以云国税发[2016]113号文件转发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与地税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五)

  一、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征收问题部分州市局反映一批营改增中按旅游业未改征增值税的景区内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应按旅游业还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答: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混合销售,以文化体育服务(提供浏览场所)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运送旅客的,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税收优惠问题农村信用社营改增之前按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延续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1〕101号》文件规定: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但目前已不存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试点实施之日起,暂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财政收据能否继续使用问题医院与医保中心以及财政局一直以财政收据来计算相关收入,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使用。

  答:营改增后可以继续使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一款的规定:属于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且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财政票据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票领用问题总局23号公告里说采取汇总缴纳的金融机构,省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省局下发的一般纳税人指导意见里说可根据企业意愿同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州市级机构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识别号开具。是否可以理解为县区级纳税人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领取的发票,也可以在县区级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答:企业选择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只能由州市级机构领取,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识别号开具。

  五、金融机构汇总缴纳问题以"预征-结算"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的金融企业,选择以州市级机构预缴,省级机构汇总纳税,县区级分支机构是否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如果县区级机构存在物资采购且需以其纳税人识别号取得抵扣凭证的,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发行税控设备,这样才能通过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以进项传递单的方式传递到总机构。由于县级机构不需要申报缴纳税款,税种认定时注意将纳税期限选择为"次".六、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问题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1.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转让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七、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问题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劳务,既有清包工方式,又有甲供材工程方式,还有老工程项目。纳税人是否可以只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其余项目实行一般计税?还是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所以项目都只能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答:简易计税办法是按项目,不是按户籍,同一个纳税人可以有多个项目的简易计税,同时并存一般计税。

  八、原已使用税控专用设备的国地税共管户,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变更发行?

  答: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不同税率增值税发票的,要督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对纳税人开票软件客户端进行升级。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暂不进行开票软件升级。但是,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需要开具5%征收率增值税发票的,需要对原税控设备进行变更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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