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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抵偿债务,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2016-07-26 15:15 来源:江苏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抵偿债务,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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