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接到一个会员咨询,公司对外的一笔捐赠支出,收到的是一张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想知道这个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合规税收凭证?要解决此问题,我们需要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规定和捐赠税前扣除的票据要求。
1、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规定。
财综[2010]1号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同时还明确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①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③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④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⑤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⑥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⑦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⑧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应当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应当使用捐赠票据。
2、下面我们在看一下税收文件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通过了解上述政策规定,我们就可以知道,企业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如果收到的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个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规税收凭证的。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