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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价外费用的贴息应缴纳增值税

2014-12-04 14:17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 销货方如果收到购货的贴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你司收到的上述贴息,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中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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