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目前正在作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企业目前是亏损,请问捐赠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是公益事业?公益性事业应取得什么样的票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事业指: 公益性事业指: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应取得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凭此专用凭证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