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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

2014-12-30 16:33 来源: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纳税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三、定额税率和土地等级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目前宝安各街道适用的土地等级和定额税率如下:新安、西乡为五级,每平方米年税率为5元;福永、沙井、松岗、石岩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率为3元。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

五、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

六、常用的减免税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需报市局审批);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的上述房产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七、土地信息登记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需到税务机关登记土地税源信息。市内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实行全市通办;外地机构及自然人个人纳税人(含境外机构或个人的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到各区局(所)均可办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办理房产税源信息登记时,应提供如下表格及证照等资料复印件(验原件):

1.《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件等);

3.房地产证或者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

4.企业账载金额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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