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劳务发生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将其列入保留公开行政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项目,具体办理流程与相关事项如下: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依据
出口企业办理资格认定是实现退(免)税申报的前提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规定,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资格认定申请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第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格认定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受理申请,留存申请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出口企业;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后重新申请。
资格认定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并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电子认定申请表与纸质填报内容及提供的纸质资料是否一致;2.填报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是否属于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3.电子认定申请表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对审核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企业更正后重新填报。对审核无误的,应及时办理认定手续,同时在征管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按企业不同类型进行配置。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处理
1.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应于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2.如果属于融资租赁、采购国产设备研发机构、“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海南购物离境退税等特殊企业的资格认定,还应各自按政策规定的提供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