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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需要备案

2015-02-05 11:04 来源:山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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