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产购销合同前,向购房者收取的诚意金、订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等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4〕804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都是为了购房者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产购销合同前,向购房者收取的诚意金、订金要作为预收款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