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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认定前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02-09 14:09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在申请认定前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外,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规定,超过标准且未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若您公司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且在达到标准的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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