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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给予哪些鼓励措施

2015-02-25 13:33 来源:福建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的鼓励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因此,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可享受以上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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