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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是否需要提供原始凭证

2015-03-06 11:16 来源:浙江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现在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是不是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了?

答:只有符合条件的一类出口企业,可以在申报时不提供原始凭证,该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十条规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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