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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全部毁损的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2015-03-12 14:40 来源:江西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单位买进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您单位发生的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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