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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境外股东转让股权给境内单位,是否需要扣缴所得税

2015-03-25 12:02 来源:福建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外资企业股东变更,境外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境内单位,是否需要由外资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扣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其扣缴义务人为付款方,而非被转让股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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