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述
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需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各项待遇,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统一由市国家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同时被我国与其注册所在国家(地区)税务当局确认为税收居民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居民身份。如经确认为我国税收居民,可适用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手续。需要证明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提供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需一并提供。
以上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2.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向其总公司所在地的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3.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要求提供带中国税收居民英文名称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由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提交英文译名信息。
4.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由申请人在申请时一并提交有关表格或要求。
5.被我国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