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其他税种 > 正文

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哪一方缴纳契税

2015-05-05 11:22 来源:福建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哪一方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