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会计问:我公司为一家制药企业,2014年共发生与研制新药相关的临床试验费200万余元,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