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公司将其自有的办公楼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双方约定办公楼的承租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以前,支付租金。2014年第三季度,办公楼的承租方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该公司递交了租金延缓申请,并于2014年底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和滞纳金足额支付给该公司,该公司就收取的租金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但是,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的账务进行检查时,指出承租方向该公司支付的滞纳金也应当缴纳营业税。
税务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该公司企业出租办公用房收取的滞纳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