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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要缴纳契税?

2015-06-08 10:52 来源:海南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以及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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