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出租毛坯房给企业,租期为3年,双方合同约定,房屋的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并以该费用抵减一年的租金。个人是否需要以装修费用的金额确认为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个人应当以装修费用的金额确认为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