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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5-06-15 14:16 来源:天津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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