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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2015-06-23 09:24 来源:广州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企业已经确认不能收回的货款,作为坏账计入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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