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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屋转换方式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屋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2015-07-13 11:08 来源:福建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屋转换方式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屋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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