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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缴契税?

2015-08-14 09:20 来源:北京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育,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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