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丽海船务有限公司是六合区一家从事船员劳务服务的企业,先后与青岛远洋、中通海运、南京油运等公司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2014年丽海船务公司接受劳务派遣人员26人,企业米会计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公司2014年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米会计对这部分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存在疑问,于是向六合区税务机关咨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