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在给员工准备防暑降温物品的同时,适当发放了一些防暑降温费。那么,防暑降温费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防暑降温费是企业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其任职和受雇的员工发放的,因此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下核算。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