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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出口企业的出口申报有什么要求

2015-08-27 11:02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分类管理办法中对不同类出口企业的出口申报有什么要求?

答: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中一、三、四类企业均有列举条件,不属于列举范围的企业均为二类。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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