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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提供借款无法收回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2015-09-01 09:08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其他服务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去年法人代表的朋友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打了一张借条,因为是暂时借款,也没有收取利息。现在对方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如果我公司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因此,该公司借给单位法人代表朋友的借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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