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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初次享受优惠要先备案吗?

2015-09-06 09:12 来源:浙江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是今年7月份新成立的单位,经营项目符合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请问初次减免税是否需要先备案后才能享受?

答:不一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四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单个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具体规定备案期要求的,以单个减免税文件为准。

因此,享受备案类的减免可以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减免税,在任何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备资料,但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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