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南京地税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于2012年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造成投资损失32.57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该公司未进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但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向企业进行了政策宣传,依法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对于该企业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八条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因此,企业在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