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归纳为: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因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时,一般涉及增值税退税,但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不退;出口货物时,一般是出口货物是免税的,出口货物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出口货物也不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退增值税时,不能相应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另外,还要注意,企业不仅出口货物还有内销货物,内销时的应纳增值税,是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而免抵税额是用出口货物本来要退的税额去抵顶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就是国家不退这部分钱了,直接抵纳税人要缴纳的那部分税款,纳税人不缴纳抵顶的这部分了,这是一个抵顶的税款的部分,但是不能免除纳税人内销环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义务,所以对于免抵税额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进口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二十条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9号)第十二条明确:“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也就是说,政策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均由海关代征。但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换言之,进口环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出口不退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中明确:“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精神,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下列原则办理:即“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即对于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应当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还明确: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