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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应税服务给予折扣,发票应当如何开具

2015-10-30 09: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给予折扣的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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