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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的收入能否免征营业税

2015-11-03 09:44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收取的餐费、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第二条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因此,若养老院因提供养育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则可以免征营业税;否则,应正常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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