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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015-11-12 14:55 来源:江苏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若社会团体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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