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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使用权的房屋转让是否缴纳印花税

2015-11-17 09:34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企业将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对外转让,转让期限等同与土地使用权期限,转让费在房产交付时一次性支付。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是否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企业不拥有房屋产权,此转让行为属于房产租赁,因此,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当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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