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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支付的佣金应按什么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6-04-05 08:54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支付给境内销售企业的房屋销售佣金,应按什么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境内销售企业的佣金,应按与销售企业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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