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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罚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6-04-12 08:48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因未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向银行支付了罚息共计2万余元,支付的罚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的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因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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