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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相关规定

2016-06-13 10:01 来源:北京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怎样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认证相符或在增值税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确认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认证结果“不符”或无法认证的不能抵扣进项。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多长时间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答: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或勾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勾选,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提示:超过180天无法进行认证或勾选。

三、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后,什么时候抵扣进项?

答:认证相符或进行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元,税额6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该纳税人应于7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元,如7月未申报抵扣,则以后月份不得抵扣。

四、丢失已认证相符或已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或已勾选确认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或已勾选确认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丢失未认证或未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或未勾选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或直接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认证相符的或勾选确认后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或未勾选,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或直接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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