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①计税方式: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②预缴及纳税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对自然人转让其自建不动产,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存在先预缴后申报的概念。
③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已预缴税款
例如:
A市某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4月在B市自建厂房,2016年5月转让,销售价525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纳税?
①按规定该纳税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B市地税机关预缴申报税款:525/1.05*0.05=25万元
②预缴后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525/1.05*0.05-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