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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让试点后自建不动产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2016-06-15 09:32 来源:江苏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①计税方式:按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

②预缴及纳税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③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例如:

A市某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在B市自建一套房产,自建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22万元,2018年5月转让,销售价525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纳税?(不考虑其他业务影响)

①该纳税人应在B市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申报税款:525/1.05*0.05=25万元

②预缴后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525/1.11*0.11-22-25=5.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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