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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转入纳税申报

2016-06-16 09:19 来源:北京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2016年5月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月1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纳税人2016年5月购进进项税额为110万的不动产应与2016年6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抵扣66万的进项税额,44万的进项税额放在待抵扣里。2017年6月增值税申报期将44万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增值税申报时进行抵扣。

报表填写

(一)2016年6月申报表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60%的填报说明

1.填写本期进项税额的申报数据。

(1)填写附表五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2列、第3列和第6列。

(2)将本期进项税额的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行、第2行、第9行、第10行和第12行。

(3)填写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2行

 

2.2017年6月申报期抵扣剩余40%进项税额填报说明(取得不动产后的第13个月)

(1)填写附表五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1列、第3列和第6列。

(2)将本期进项税额的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0行和第12行。

(3)填写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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