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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是否要另行办理税务登记

2016-08-03 09:29 来源:山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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