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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6-08-17 09:0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股权”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方便学员更好的了解和掌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税法知识,特将一些关键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核定方法如下:

1、净资产核定法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或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二、股权原值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亲属间转让、抚养/赡养人间转让条件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三、纳税义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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