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顾经常接到企业会员咨询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问题,比如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将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内的其他一家企业,当初境外企业是以美元投资的,现在转让是人民币作价,并且受让方是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那这笔股权转让所得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为了解决此类的疑难问题,老顾特地将相关的文件政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解决实务中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界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
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老顾提醒各位尤其应该注意: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4号)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下面举例来简单分析一下会员咨询的问题:
假设境外甲公司于2008年投资1000万美元在境内设立A公司(A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2016年2月将其持有A公司股权的50%作价4200万人民币转让给乙公司(假设转让价款按当月汇率折合700万美元),乙公司分三期向甲公司支付转让价款,那么甲公司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1)依据上述2011年24号公告规定,甲公司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股权转让收入4200万人民币(即700万美元);
(2)依据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甲公司确定本次股权转让所得200万美元(700-1000*50%);
四、关于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依据国税发[2009]3号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2、关于实际征收率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税款时还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3)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