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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后如何使用手中的发票?新旧发票如何过渡

2016-12-05 13:54 来源:甘肃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代开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3)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31日以后需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4)试点纳税人开票要选相应编码。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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