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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预缴时不得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2016-12-08 13:53 来源:北京朝阳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以下所得税优惠项目仅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得享受: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3.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9.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仅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和企业外购软件)的加速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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