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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是否适用加计20%扣除的规定

2016-12-13 14:28 来源:山东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商贸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科技用地后又进行了场地平整等土方工程变成熟地,待转让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加计扣除开发成本的20%?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因此,商贸企业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能加计2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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