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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不合规发票有那些?

2016-12-14 15:43 来源:甘肃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及相关票据主要有以下14种: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简称等情形,其中填写简称的情形尤为突出。付款方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写代替,如果企业名称确实太长,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字数,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2)变更品名的发票。

(3)虚开发票。虚开发票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范围比较广,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由第三方非法代开发票等情形。

(4)假发票。目前辨别发票真伪的办法越来越多了,一般可以结合票面防伪标识辨别,无法辨别的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查询,或者拨打开票当地的12366热线查询,还可以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查询。

(5)过渡期后开具的地税发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地税机关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里是说不能开具,并不是指截至2016年6月30日不能入账报销。

(6)跨地区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大头小尾票。大头小尾票,俗称“飞票”,是指开票方将发票联按照正常金额开,而存根联按照较小的数额开。

(8)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进行了统一,不得再加盖其他样式的发票专用章。受票方在审核发票时,应当关注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以及章的样式是否合规。

(9)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发票上所有的项目都应当在开具时一次性如实填写,如果有填写不全或者填写不清楚的情形,受票方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误,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都是不可以的。

(10)涂改票面信息发票。发票付款方名称中一个字填写错误,开票人提出可以在此处修正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按照规定,如果发票项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填开错误的情形,应当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不得手工涂改发票信息,存在此情形,受票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11)机打发票采用手工开具的。个别时候会出现开票方以开票机故障为由,直接手工开具发票,这是不可取的,如果确实存在开票机故障的情形,待修好后开具。

(12)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未进行相应的备注的,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并且不能税前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3)自行打印专票销货清单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大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会经常发生,有的企业在开票时可能会开具“货物一批”,然后附一份自行打印的销货清单。这样的专用发票也是不合规的,纳税人一定要要求开票方开具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

(14)重复打印的电子发票。为降低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总局已经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使用简便,纳税人自行打印即可,但是在使用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复报销的问题。建议纳税人自行建立电子发票台账,防止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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