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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票保管5年后该如何处理?

2017-01-16 15:48 来源:北京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按规定存放、保管。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合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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